还钱后忘记拿回借条法官维护合法权益
当事人给法官送锦旗 扶绥讯“法官,我当时结算清楚工钱后根本没意识到还要拿回借条,导致后来被对方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还要我再还一次钱。幸亏你们查清楚我已经还清借款的事实,不然我可就亏大了!这是我赠送给你们的锦旗,感谢你们!”近日,来自贵州省普安县的农民工易某把一面锦旗赠送给扶绥县人民法院中东法庭,感谢该庭法官公正办案。
2016年3月,扶绥县中东镇的某山林承包人雇佣易某和他的老乡们到这片林地砍林木,因为易某是这群外地农民工的工头,经过多次接触,认识了这片林地的管理人员韦某。由于林地承包人经常不在工地,所以承包人委托韦某管理工地的一些日常事务。在砍伐林木期间,易某分别向承包人和韦某合计借款110200元,用于易某与其他工人在工地的日常生活开支。其中,易某分三次向韦某借款并分别出具借条,一共向韦某借款23000元。在砍伐木头结束后,承包人又委托韦某与易某等人结算工钱,韦某从中扣除了易某的110200元借款,只向易某转账了81000元工资。此后,易某以为这次砍林木的工钱已经结算清楚,就另行到广东打工,忘记拿回之前向韦某出具的三张借条。今年3月,韦某拿着这三张借条到扶绥法院起诉,要求易某偿还23000元借款。易某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心里觉得委屈,韦某已经从工资里足额扣除借款了,按理来说这笔借款算还清了,怎么还要求再还一次钱?在易某手上只有一份韦某书写的结算单,韦某在这份结算单上记录易某应得的工钱和减去易某的借款,最后剩余的金额就是易某应得的工钱。但这份结算单没有韦某的签名,韦某会承认吗?易某只能硬着头皮拿着这份证据进行应诉。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易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自己书写的借支单和原告韦某书写的结算单,欲证明双方已经结清借款。韦某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否认这份结算单的内容是本人所写。这份结算单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主办该案的中东法庭法官适时引导双方当事人申请对这份有争议的结算单进行笔迹鉴定。当易某提出要对该结算单进行笔迹鉴定后,韦某的态度起了很大变化,犹豫一会后又改口承认是本人写了结算单上的内容。
查清案件事实后,扶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判决书里认定:原告韦某在庭审过程中对被告易某提交的结算单进行前后不一致的陈述意见,可视为韦某没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对于结算单记载韦某与易某结算工钱的计算过程中,已扣除相应借款的内容,法院予以确认。易某还提交一份借支单,该借支单上记录的内容也得到韦某认可。结合以上两份证据和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可以推定易某向韦某借款23000元已包含在易某的总借款110200元当中。通过韦某向易某给付的工钱中已经扣除了110200元的事实,可知韦某已扣除了当中的23000元借款,可以认定易某已经向韦某履行了全部还款责任。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韦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原、被告都没有提起上诉。(谢文彬)
新闻推荐
扶绥讯为更好地营造公路交通安全出行环境,进一步打击货车非法改装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扶绥县交通运输局联合扶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扶绥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广西南宁高速公路管理处扶绥路...
扶绥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扶绥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