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欲火烧“烧烤城”获刑2年零4个月

左江日报 2019-09-05 11:27 大字

大新讯大新县一名男子酒后欲火烧“烧烤城”,近日被大新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4个月。

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莫某某与同事相约到大新县明仕路“xx烧烤城”喝酒。结账时,莫某某怀疑老板娘多收钱而心怀不满。结账后,其骑摩托车愤然离开。一路上,他越想越气,于是在离烧烤店不远处将摩托车停靠在路边,与同事在微信群内聊天,并在群里扬言要把烧烤店烧了,群里的小伙伴如何劝解都无济于事。莫某某在路边捡起一个矿泉水瓶,把摩托车的汽油倒入瓶内,提着瓶子返回烧烤店。他的同事A(也在聊天群里)正在店内与人喝酒。同事A发现莫某某拿着汽油瓶后再三劝其交出,莫某某均不予回应并突然将瓶内的汽油往桌子上洒(泼到了他人身上),而后掏出打火机想点火。一旁众人见状立刻将莫某某控制住,其放火行为未能成功。另查明,被告人莫某某作案的店铺位于大新县城德天广场附近,周围摊位众多,属人员密集地。

庭审中,莫某某辩称其在微信群中的“扬言”均是气话,并没有真要去放火,洒汽油也只是吓唬行为,事发现场也并未起火造成损害或伤及他人,不构成放火罪。大新县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莫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4个月。一审宣判后,莫某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剥夺其自我辩护权利为由提出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上诉人莫某某为泄私愤,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员泼洒汽油,并欲实施点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莫某某未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但将汽油泼洒在店内餐桌上时,已属于着手实施犯罪,只因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他的偏激行为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在法律面前说不通,在情理上也站不住脚,最终因自己的“任性”而受到法律的制裁。(黄丹颖黄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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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大新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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