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创办公司受限
□本报记者何凯旋
不久前的一天,大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窗口来了一位姓黄的中年人。
“我上星期在外地新设立一家公司,窗口工作人员告知,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是怎么回事?”刚一坐下,黄先生就急匆匆地说。
工作人员小许一面仔细询问事情的来龙去脉,一面登录工商内网系统进行查询。随即,系统显示,黄先生在大新设立的一家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原来,黄先生的企业连续三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您是不是没有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或者企业的经营地址已经变更了?”小许说。
“企业经营地址的确变更了,年度报告我一直没放在心上,以为我正常经营就可以了,想不到影响这么大!这可怎么办?我的企业还能正常经营吗?”黄先生焦急地说。
小许告诉黄先生,他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就表示企业经营资格被取消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也被限制。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小许补充道。
“唉,因为我的疏忽,对企业和自己影响这么大,以后一定要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也要告诉身边的企业朋友注意每年的年报期限!”一个星期后,黄先生只能拿着企业注销的相关材料到大新工商质监窗口申请企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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