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出事故 犯危险驾驶罪被拘役
大新讯酒后驾车,因避让不及撞上教练车。近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大新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罗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10月8日16时许,罗某在大新县城南门附近的饮食店喝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大新县城往雷平镇方向行驶,在行至大新县桃城镇新光村附近路段时,遇黄某驾驶的搭载三名学员的教练车在前方同向行驶,罗某在超越一辆二轮摩托车后沿道路中线行驶,此时黄某驾驶小轿车左转弯调头,罗某避让不及碰撞上小轿车后受伤倒地,小轿车上的学员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罗某被送到大新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17.2mg/100ml,黄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罗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将其提起公诉。大新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冯瑞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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