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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公共场所流窜行窃获刑

左江日报 2018-01-11 11:13 大字

大新讯近日,大新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流窜盗窃案,何某因多次行窃,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据悉,中年男子何某家住江州区。2017年7月30日凌晨2点,何某窜到大新县榄圩乡榄圩街农贸市场,见张某家门口放有一辆两轮电动车,且车钥匙放在车头小凹槽内,便将该电动车偷走。后经其堂哥劝说,何某于2017年8月初将被盗电动车退还给被害人张某。然而何某并未悔改,同年8月16日凌晨2点,其来到大新县妇幼保健院寻找机会伺机盗窃。当其来到该院儿科四楼的病房时,发现病房里面的陪护人员农某已经睡着,遂窜进病房内将农某的手机盗走。当天,公安民警在桃城镇德天大道附近将何某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手机。现被盗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农某。经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2320元,被盗的手机价格为975元,共计3295元。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叶发强马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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