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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某开车不礼让先行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被判刑

左江日报 2017-12-18 09:53 大字

大新讯大新男子农某开车经过路口时未礼让先行车辆,导致与他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农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今年8月25日17时许,被害人赵某驾驶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沿541县道由龙州县逐卜乡往大新县雷平镇方向行驶。被告人农某驾驶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渠好屯路口驶入541县道时,未礼让赵某驾驶的摩托车先行,致使两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赵某受伤经大新县人民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系交通事故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农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情况,未按交通标线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交通违法行为对道路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交通违法行为对道路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据了解,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农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年10月18日,被告人农某与被害人赵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农某赔偿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9428元,扣除已支付的192120元,尚余47308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达成协议后被害人赵某的家属对被告人农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农某案发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农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农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法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刘洪春赵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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