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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殴他人 三男获刑

左江日报 2017-09-23 09:53 大字

大新讯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喝酒后群殴他人刑事案件,被告人赵某、黄某、冯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被告人赵某、黄某、冯某一起到大新县桃城镇某村屯赶歌圩并喝酒叙旧,酒过三巡的赵某到村头小卖部买香烟时,与被害人玉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在场的黄某与赵某一同对玉某进行殴打,随后赶来的冯某也一并对玉某进行殴打,致使玉某全身多处受伤。

玉某受伤后被送到大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5576.3元。后经大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玉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2月3日,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参与殴打被害人玉某的事实,并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随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黄某、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洪春马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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