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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检察院对一名未成年人作不起诉决定

左江日报 2017-09-15 11:11 大字

大新讯近日,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罪的一名16岁未成年在校生作出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并与该名未成年人签订了回访协议,发挥检察机关跟踪帮教的作用。

2016年11月,未成年人在校生小新(化名)经过大新县桃城镇某网吧门口,发现被害人放在那里的一辆两轮电动车没有拔走钥匙,就将该车盗走。经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00元。案发后被害人找到小新让其退还了电动车,小新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1000元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小新目前是在校生,因一时贪念实施盗窃行为,且具有自首、退赃、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情节,对其作出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决定。为让小新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改变观念,检察机关与小新及其家属签订了回访协议,协议约定检察机关将与心理咨询师共同定期对小新进行回访,查看其学习生活情况,重点了解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心理动态,有必要时进行心理矫治,防止其再次误入歧途。(丁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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