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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左江日报 2017-06-17 09:17 大字
大新讯 男子廖某,系吸毒人员,在购买毒品自用的同时,还将持有的毒品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触犯刑法,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悉,中年男子廖某系大新县雷平镇人,很早前就染上毒瘾。2016年9月中旬的某日,廖某在大新县城一超市附近,将一小包毒品卖给吸毒人员黄某,并获得毒资100元。同年9月20日下午,廖某和黄某在大新县桃城镇某市场的出租屋里相约吸毒。当晚9时黄某临走时向廖某要了一小包毒品,约定过后再付钱。半小时后,黄某将购买来的毒品带回其住所与苏某一起吸食,不料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随后公安民警在黄某房间的桌面上查获吸食剩下的一小包毒品,经称量净重0.37克。当晚1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黄某提供的毒品来源线索,在廖某居住的出租屋内将廖某抓获,并从廖某的身上查获2小包毒品,经称量净重1.04克。经鉴定,从黄某和廖某两处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2月2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廖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叶发强马奔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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