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村民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悉数获刑
大新讯 发生交通事故,本应听从交警的指挥,等待处理,但是黄某英、龚某、周某、黄某明却以没达成赔偿协议为由阻断交通,破坏交通秩序。近日,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分别判处四人拘役4个月15天。
2016年8月13日19时许,在大新县532县道11km+200m路段堪圩乡民六村民六小学附近公路上,发生了一起摩托车与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黄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堪圩派出所、堪圩乡政府接到报警后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当天21时许,当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向家属说明勘查情况后依法进行交通疏导,恢复车辆通行时,却遭到黄某英、龚某、周某、黄某明等人的强烈反对,四人以丧葬费没有得到赔偿为由,带头对抗执勤民警,组织村民采取站立或坐在道路中央、把摩托车停放在道路中央等方式,阻止所有过往车辆通行,阻断道路交通。经在场民警、乡政府工作人员的反复劝说,仍然拒绝离开,直至23时20分,黄某明等人与肇事方达成协议,得到部分赔偿款后才离开。此事造成该路段交通被迫中断两个多小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英、龚某、周某、黄某明聚集多人在交通要道上设置障碍,阻断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将四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冯瑞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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