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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某飞车抢夺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左江日报 2017-04-21 10:10 大字
大新讯因觉得日子无聊,为寻刺激竟飞车抢夺他人财物,经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农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农某现年22岁,平日无所事事,为寻求刺激,竟想到要抢夺他人财物。2014年10月24日17时许,农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村里的石桥时发现一名女子一边玩手机一边从石桥上走过。农某便驾驶摩托车尾随该女子身后,跟至约200米左右,农某趁其不备,从她手里抢夺得一部yimi手机,然后开车逃离。

第一次得手后,农某又萌生了非法念头。2014年10月25日12时许,农某驾驶摩托车出去游玩,在加油站,见一名女子带着小孩从班车下车,农某觉得有机可乘,便驾驶摩托车尾随其后。当经过一条小路时,农某见四周无人,便停好车,走到该女子身后将她脖子上的金项链拉断并抢走一截,得手后农某快速启动摩托车逃走。后经广西质检院鉴定,被抢夺的黄金项链表面含金量为999.999.999‰,经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黄金项链价值为1506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农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农某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自首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新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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