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法院采取“1+N+1”模式联合调解青苗损毁赔偿案
据悉,原告李某与赵某某等18名被告同为大新县雷平镇左安村委会村民,但原、被告双方分属不同的村民小组。自20世纪80年代起,原告便在靠近被告村屯不远的一处田地上进行耕种,一直以来都没有发生过纠纷,为此原告一种便是三十多年。然而2016年5月初,原告正提着化肥到田间准备给蔗苗施肥时,发现蔗苗几乎全部被人拔除。事后,原告向派出所和司法所均作了反映,政府各部门也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处,但原、被告始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2月,原告李某以被告赵某某等18人毁坏其地上青苗为由,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7700元。大新法院雷平法庭承办该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矛盾尖锐,主要因土地纠纷引起,情况复杂且涉案人数众多,矛盾随时可能进一步激化,存在较大的冲突隐患。为防止双方发生更严重冲突,承办法官立即对原告李某进行了情绪安抚,并与其所在村委会和当地派出所以及派驻检察室协调沟通,分别从法律层面和冲突后果等方面对双方进行疏导,从而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
随后工作中,承办法官为深入查明案情,于3月17日上午携手检察室,在当地村委会配合下,针对双方的主要矛盾耐心细致地开展了调解工作。通过承办法官和检察官以及村委会干部的多方协调,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心结终于被打开,被告方亦表示会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且经过此次“1+N+1”联调,双方对赔偿数额的争议越来越小,一起看似不可调解的矛盾纠纷在大新法院借力多元调解后逐渐成为了可能。
“1+N+1”联调模式中的首“1”是指人民法庭,后“1”是指人民检察室,中间的“N”代表不确定的乡镇各站所以及村委等,可因工作需要而变动。处理纠纷或案件时,法庭负责向双方当事人讲法析理,分析诉讼结果和诉讼风险;各站所则从其职责和专长出发给当事人答惑解疑并可迅速在职权范围内指导双方履行义务;检察室则负责调处过程的法律监督。
该组合模式是大新县人民法院雷平法庭在派驻检察室在雷平镇挂牌成立后创建的,充分借鉴和整合了周边的司法资源。与单个部门处理相比,“1+N+1”联调机制在保证依法处理纠纷的前提下,打破过去各自为政的局面,在纠纷介入、现场调处、法律监督、司法援助等各环节均实现了无缝对接。
据了解,雷平法庭自2017年初以来通过“1+N+1”联调机制已开展联调6次,调成案件5起,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叶发强 刘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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