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盗窃成瘾 构成累犯获重判
2016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步行至大新县下雷镇下雷社区九队鱼塘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农某的出租房门前停放着一辆轮摩托车,遂趁四周无人之机,将农某摩托车推到附近的一个篮球场,启动摩托车后驾车逃离现场。
2016年8月14日,吕某某驾驶盗窃的摩托车经过大新县下雷镇信隆村弄新屯路段时,被被害人农某的朋友赵某某认出,赵某某遂驾车追赶吕某某至天等县福新乡理进村布进屯一小卖部,追回被盗摩托车并电话告知了被害人农某。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5日被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析法: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据《刑法》第65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本案中,吕某某在6年间,被判有期徒刑4次,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有期徒刑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吕某某屡教不改多次盗窃,视法律为儿戏,必受到法律惩处。
(刘洪春闭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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