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摩托车酿成交通事故被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16年4月7日,黄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轻骑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532县道由大新县硕龙镇往雷平镇方向行驶,在车辆行驶至532县道25KM+200M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苏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和苏某擦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日18时10分,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被告人黄某的血样。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的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65.7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另查明,2016年4月7日,经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传唤,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垫付被害人苏某的医疗费用人民币1453.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主要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日常使用的电瓶车和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范畴,醉酒驾驶这些车辆,同样涉嫌犯罪。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和司机朋友,珍爱生命健康,杜绝侥幸心理,远离酒驾。(刘洪春 马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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