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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事重提起口角大打出手酿刑案

左江日报 2017-01-14 00:00 大字

大新讯 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发生在学校门口的故意伤害案进行宣判,被告人许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被告人许某和被害人莫某是同村人。年3月日下午,许某驾车到大新县雷平镇某小学门口接送女儿,此时莫某也过来接送小孩。双方见面后,为莫某曾放火烧了许某的柑果树的赔偿道歉问题发生争吵,并互相动手推打起来。在场群众将两人拉开后,莫某又捡起地上的石头朝许某扔过去,打中了许某的车门。许某见状很生气,冲过去往莫某的脸上用力打了一巴掌。莫某被打后,弯腰捡地上的石头,许某趁机从后面往莫某的臀部踹了一脚,致使莫某摔倒在地,造成手部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事发后,许某于同年3月日主动到大新县公安局雷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将莫某殴打致伤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许某主动将元存入法院银行账户,作为保障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许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事发后许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害人对案件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酌情对许某从轻处罚。为此法院决定对许某适用缓刑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叶发强 李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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