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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因土地纠纷故意伤人被判刑

左江日报 2016-12-31 00:00 大字

大新讯 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土地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该案造成被害人何某某被打伤,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刑的严重后果。

大新县榄圩乡康合村与仁合村对位于两村交界的“牛角坑”(地名)土地有争议。今年3月日,黄某某来到自家在争议地的甘蔗地时,发现何某某在用锄头挖争议甘蔗地里的甘蔗根,便用随身携带的木棍将何某某手里的锄头柄打断,并将何某某的右大腿打伤。何某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右大腿右股骨骨折。经鉴定,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何某某支出医疗费.元。

3月日,黄某某主动到大新县公安局榄圩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打伤何某某的事实。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何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经法院主持调解,黄某某赔偿何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元(已付清),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黄某某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较好,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一审以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刘洪春 赵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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