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搬”到村委会公开审理以案普法
本报讯(通讯员陈建业)8月7日上午,石台法院丁香法庭将审判法庭“搬”到了丁香村村委会,公开审判一起无证驾驶无保险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去年8月1日,小河镇尧田村村民孙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父亲名下未购买任何保险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事故,致骑行二轮电动车的沈某受伤,住院治疗135天。经司法鉴定,沈某构成十级伤残。石台县交警大队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沈某要求孙某父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丁香法庭立案受理后,考虑到本案肇事车辆是农村较为常见的一种车型,该车辆出厂近15年,既未购买任何保险又逾期未检验、违法未处理,而且驾驶人又无证驾驶,是道路安全重大隐患。为了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8月7日上午9时,丁香法庭把审判法庭“搬”到丁香村村委会会议室,公开审理该案,现场20余名干部群众旁听了庭审。丁香司法所配合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散发宣传材料,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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