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再提高

池州日报 2018-07-06 08:2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敏)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池州市自2018年7月起执行新的城乡低保标准。

记者了解到,贵池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568元/月。东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61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26元/月。石台县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548元/月。青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82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37元/月。九华山风景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597元/月。

据悉,2017年池州市城市低保标准为539 元/月,根据省民政厅规定,各地确定2018年城市低保标准应比2017年增长6%。

2017年池州市农村低保标准为327元/月,根据省民政厅规定,各地确定2018年农村低保标准应比2017年增长8%。

另外,根据相关要求,贵池区、石台县、九华山和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全面实现低保城乡统筹,其余各地做好城乡统筹准备工作,2020年前全市全面实现低保政策、标准、程序、管理等城乡统筹。

6月底前各地已完成低保标准调整工作,新的标准从7月份开始执行,并向社会公告。

据介绍,各地须严格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杜绝单纯以家庭支出认定低保的现象;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低保申请的受理主体,严禁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低保申请,严禁不经任何程序任意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加强动态管理,分类定期核查,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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