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石台县交易监管局、水务局招投标活动投诉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7年1月,石台秋浦河治理工程开标。阜阳某公司在一标段评标结果中排名第一,项目经理为魏某。中标人公示期间,李某通过网络平台查到该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中标宣城市一建设项目,项目经理亦为魏某。2017年1月20日,李某以魏某有在建工程,违反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为由,向石台县交易监管局投诉。21日,李某向该交易监管局递交中皖公司聘请其为劳务代表的聘书,认为其为该次招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24日,县交易监管局、县水务局以李某非中皖公司员工,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3月2日,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对原告投诉作出答复。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投诉应属异议前置情形,被告县交易监管局、县水务局以原告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直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适用法规、规章错误,内容与形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原告未先提出异议径行投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论其是否为利害关系人,现均已丧失了投诉的主体资格和条件。遂作出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县交易监管局、县水务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请。
【法官说法】招投标活动中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认定,直接关系该领域的依法管理。《招标投标法》明令禁止中标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原告李某作为自然人,不具有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身份,不属于利害关系人。李某投诉,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异议前置范围,其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应由招标人在异议中予以认定。被告径行就原告投诉作出处理,明显违反法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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