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口贴催费单损害我声誉” 败诉 法院:张贴停水通知书不构成侵权

安徽商报 2020-03-27 05:54 大字

安徽省青阳县一居民因水费问题与当地供水公司发生分歧,供水公司认为居民拖欠水费,因此在居民家门口贴上《欠费停水通知单》并停水。居民认为,供水公司的行为是侵犯了其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供水公司起诉至法院。3月25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获悉,青阳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市民吴方(化名)因购买青阳县蓉城镇一处房屋,向青阳县蓉城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供排水公司)申请对该户的用水户主进行过户。后供排水公司分别于同年5月、7月、9月对该户水表记录的用水量进行抄录。

同年9月20日,供排水公司到吴方居住地向吴方发出《水费催缴通知单》,通知吴方“自2019年3月至9月水费共计831元,请及时缴费!”对此,吴方向供排水公司反映称,水费不正常。其表示,这期间其举家在上海工作,不在该室居住生活,只偶尔安排亲友开门通风,除少量用电外,水气消费极少。供排水公司表示,经勘查水表计量无误,并提供证据称,吴方两次向物业反映太阳能及卫生间漏水。

同年10月9日,供排水公司再次向吴方催缴水费,在该户进户门口张贴了《欠费停水通知单》、《停水通知书》,通知吴方“共累计拖欠3次6个月水费共计869元,限于10月13日前缴清,否则将于10月14日停止供水。”10月14日,供排水公司停止向吴方供水。

此后,吴方起诉至法院,“在户外大门上张贴,目的是对我的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我一家产生心理恐惧缴费。供排水公司将公民的欠费内容公示于社会属于软暴力行为,对我造成了损害。”同时,吴方请求判令供排水公司在小区范围内张贴公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停水造成的损失。

■说法

目的在于催费 不存在侵害名誉权

此案中,供排水公司辩称,已多次向吴方发出水费催缴通知及停水通知。因此,并非无故停水。公司向吴方发出相关通知书和通知单是基于吴方拖欠水费的事实,且通知书内容属于正常合理的催收要求,未采取其他任何不当行为或言辞,不存在对吴方名誉造成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供排水公司在多次向吴方催讨水费未果的情况下,在吴方进户门口张贴了通知,该行为仅仅是为了向吴方催讨水费,通知中并无侵害吴方名誉的内容。且吴方居住的涉案房屋所在单元一共12户,进出需经过吴方进户门口的有7户,张贴位置在楼道内,属于相对封闭的场所,并未给吴方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不构成对吴方名誉权的侵害。吴方要求供排水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请,法院也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吴方的诉讼请求。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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