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法院公开宣判一恶势力团伙案

池州日报 2019-05-06 07:00 大字

3月29日,青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工程建筑等领域,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欺行霸市,随意殴打、威胁他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方某某为首,孙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充当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采取打招呼、亲自协调等方式,为方某某恶势力团伙在承揽工程、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方某某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为使方某某得到从轻处罚,为其垫付赔偿费,并指使他人利用基层组织的名义为其出具相关说明;唐某某放纵、包庇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助推了方某某恶势力团伙的形成,致其坐大成患。

青阳县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量刑情节,一审以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二人分别因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获刑一年八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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