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16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青阳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青阳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审查申请,同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7破申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并于2019年3月20日指定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担任青阳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青阳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6月5日前,向青阳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红森国际大厦A座13楼;邮政编码:247000;联系电话:唐传信:18056685670;程远之:18356623245;固定电话:0566-209686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阳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阳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6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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