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占土地不归还村民组长被判刑

安徽法制报 2018-12-25 11:30 大字

村民组长在承包土地到期后,依然继续强占土地,拒不交还。近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陈某某在担任青阳县新河镇常洲村一组组长期间,以他人名义与该村一组签订合同,由其本人实际承包了该村东门头塘口,承包期限为2013年2月21日至2013年12月30日。

承包期限届满,陈某某未按约定交还,导致村民组与村民何某某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造成村民组实际损失31320元。无奈之下,村民组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归还该塘口。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该塘口交还给该村民组,并赔偿该村民组各项损失31320元。但陈某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该村民组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多次与陈某某联系中,陈某某均表示愿意交还土地,却一直未信守承诺。执行法官经查发现,2017年陈某某仍耕种该土地并获益5万元,2016年8月其曾获得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理赔款17052元,所有款项均用于其他日常开支。

2018年3月,该院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青阳县公安局以陈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陈某某及其家人迫于威慑,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全部执行款,并主动将土地交还村民组,取得村民组的谅解,案件得到圆满解决。鉴于陈某某履行了义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唐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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