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占土地且拒执村民组长获刑
青阳县一村民组长在承包土地到期后,强占土地,拒不交还给村民组,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极力抗拒执行,社会影响恶劣。近日,青阳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书宝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陈书宝在担任青阳县新河镇常洲村一组组长期间,以他人名义与该村一组签订合同,并由其本人实际承包了该村东门头塘口,承包期限为2013年2月2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承包期限届满,陈书宝未再次取得东门头塘口承包权,应当将塘口交还常洲村一组,但其并未按约定交还,导致村民组与村民何某某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造成了村民组实际损失31320元,遂诉至青阳县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依法判令陈书宝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东门头塘口交还常洲村第一村民组,并赔偿常洲村第一村民组各项损失31320元。陈书宝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常洲村第一村民组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多次与被执行人陈书宝联系,他均表示愿意交还土地,并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却一直未信守承诺。执行法官经查发现,2017年陈书宝仍耕种该土地并获益5万元,2016年8月其曾获得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理赔款17052元,所有款项均用于其他日常开支。
鉴于陈书宝有能力履行,却极力抗拒执行,社会影响恶劣。2018年3月,该院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青阳县公安局以陈书宝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陈书宝及其家人迫于威慑,主动联系法院并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案件审理期间,陈书宝家人对执行标的土地上的房屋等所有物进行了搬迁,主动将土地交还村民组,并取得村民组的谅解,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主动到案,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周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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