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皖1723民破4号
2018年7月4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7月16日,本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审理。2018年8月7日,本院指定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向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君悦广场22楼;邮政编码:247000:联系电话:刘鹰(0)13905660392、柯达(0)1330566081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査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青阳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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