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盗墓被判刑
为获取非法利益,数次踩点私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等待的只能是牢狱之灾。日前,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施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郑某骑摩托车,持铁锹、锄头等工具,在青阳县杨田镇广德口水库、王家冲水塘等处盗掘古墓葬,其中施某参与盗掘古墓葬4起,郑某参与盗掘古墓葬3起。经鉴定,被盗掘的墓葬属六朝至清代古墓葬,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郑某侵犯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唐金法吴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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