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近日,省高级法院发布了六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加大刑罚
颍上县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依法实施司法拘留。 高远 摄
本报记者 刘亚群拒不申报财产抗拒执行
建设银行霍山支行与被告祁仁龙、张贵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霍山县法院于2015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祁仁龙、张贵如归还建设银行霍山支行贷款本金13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未履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霍山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祁仁龙、张贵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两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经查,祁仁龙名下有汽车、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其因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分别两次对其拘留15日,但其仍然未履行义务。
今年1月,霍山县检察院以祁仁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霍山县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祁仁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履行了部分借款,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祁仁龙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有汽车、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又拒不申报财产,情节严重,属于典型的拒执行为。该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践踏了国家的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对此拒执行为的严惩,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
履行全部义务仍受制裁
陈书宝在担任青阳县新河镇常洲村一组组长期间,以他人名义与常洲村一组签订合同,并由其本人实际承包了该村东门头塘口。承包期限届满,陈书宝未再次取得承包权,但其未按约定交还塘口,导致村民组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损失3.1万余元。村民组诉至法院,要求陈书宝予以赔偿。
青阳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陈书宝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塘口交还村民组,并赔偿村民组的损失。陈书宝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村民组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陈书宝联系,其均表示愿意交还土地并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但一直未信守承诺。经查,陈书宝仍在经营承包期满的塘口并获益5万元,还曾获得农业保险理赔款1.7万余元,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情节恶劣。
今年3月,经青阳县法院移交,青阳县公安局以陈书宝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陈书宝及其家人迫于法律威慑,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案件审理期间,陈书宝的家人主动将塘口交还村民组,并取得村民组的谅解。鉴于此,青阳县法院依法对陈书宝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陈书宝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有两笔较大收入也未主动报告,并极力抗拒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其已履行全部义务,但仍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给那些企图对抗执行的“老赖”敲响了警钟。
私自处置财产逃避执行
安庆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许铭支付原告安徽金品混凝土公司材料款345.5万余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因许铭未履行法律义务,金品混凝土公司向桐城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桐城市法院责令被执行人许铭履行法律义务,但其置之不理,并未按规定申报财产。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许铭名下有两辆轿车,但查封车辆时发现,其已将该两辆轿车分别出卖并过户给了他人,得款69万元。许铭明知自己有未履行的法律义务,却将轿车变卖转移,明显属于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去年5月,桐城市法院以许铭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此案移交桐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去年9月,许铭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履行了部分义务,并取得金品混凝土公司谅解。
今年3月,桐城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许铭拘役3个月。许铭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案经安庆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却将其名下的车辆进行变卖转移,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该案的判决,有效打击了私自处置财产、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得巨额补偿款拒不还款
2011年5月,强光林向陈玲玲借款30万元。因强光林仅偿还部分借款,陈玲玲诉至芜湖市镜湖区法院。法院依法对强光林的一处房屋进行了保全,后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判决强光林偿还陈玲玲本金及利息共计20.9万元。判决生效后,强光林一直未予履行,陈玲玲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镜湖区法院通过线上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强光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将案件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玲玲,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去年10月,陈玲玲指控强光林于2014年2月采取欺瞒手段,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屋拆迁补偿款540万元,并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去年11月,法院依法对强光林决定逮捕。今年4月,强光林被抓获。
被执行人强光林被查封的房屋拆迁后,委托他人领取了拆迁款,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镜湖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明知财产被保全查封,却采取欺瞒手段擅自处分该财产,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仅给法院执行带来严重困扰,也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后,执行法院果断决定逮捕,并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体现了法院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购多套房产不如实申报
史书云等人因吴林斌未能归还借款,先后向宣城市宣州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吴林斌及其妻周桂兰归还史书云等人借款共计1271.5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吴林斌及其妻周桂兰未履行还款义务,史书云等人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宣州区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吴林斌申报财产,其申报的财产为在诉讼中保全的房产及一台车辆。执行中查明,2011年10月、2012年2月,吴林斌先后在芜湖购买了4套房产;2016年 8月至 12月,吴林斌为自己及其妻、其子购买了人寿保险,支付保险金14.8万余元。上述财产,吴林斌未进行财产申报。因吴林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法院分别于2016年2月、3月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去年9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吴林斌被宣城市宣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宣州区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今年5月2日,宣州区法院判处吴林斌有期徒刑1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向法院报告财产时不如实申报,抱着侥幸心理仅对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申报,而对尚未被法院掌握的财产隐瞒不报,企图逃避法院执行,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而受到刑事处罚。该案例警示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任何侥幸,任何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收租金还房贷不还借款
吴杨腊等4人与吴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枞阳县法院于2014年11月判决吴义飞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吴杨腊等4人借款73.5万元。判决生效后,吴义飞未履行义务,吴杨腊等4人于2015年3月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枞阳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义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吴义飞始终不主动履行、不报告财产,并拒接执行法官电话。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扣划吴义飞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与一案外人共有的房屋。经查明,2015年8月,吴义飞委托他人将共有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1.7万元,归还个人房屋按揭贷款4500余元;2017年9月至11月,吴义飞从其务工单位领取工资款1万元。因吴义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于去年9月将吴义飞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移送枞阳县公安局,该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今年1月,吴杨腊等4人以吴义飞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枞阳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当月,吴义飞被法院决定逮捕。案件审理期间,吴义飞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并与吴杨腊等4人就剩余还款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4人的谅解。今年5月,枞阳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义飞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存在将共有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归还个人房贷、领取工资款等行为,但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尽管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不予立案,但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自诉申请,结合执行过程中固定的证据事实及时立案审理,依法对被执行人定罪量刑,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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