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不执行判刑

安徽法制报 2018-07-19 11:25 大字

具有履行能力,却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日前,青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袁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陈某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两人达成协议,确认陈某于2014年4月30日前给付所欠袁某10.2万元。此后,因陈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陈某更改联系方式,隐匿行踪,转移银行卡现金,逃避执行。

执行中法院查明,2016年2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陈某经营苗木销售业务,获得收入2.8万余元,均未归还欠款。法院以陈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随即对陈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批准逮捕。今年3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仍未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虽能坦白和自愿认罪,但不予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唐金法高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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