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处罚后不长记性再次醉驾致车毁人亡

皖江晚报 2018-02-27 11:59 大字

本报消息记者纪良发报道新春佳节,各种应酬应接不暇,但“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这句警言一定要牢记于心。年2月21日,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墩上镇河口村路段发生一起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年仅36岁的蒋某用生命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2月21日,农历正月初六,当天下午2时许,蒋某醉酒后驾驶皖R31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青阳县境内连撞两车后驾车驶往池州市区。下午2时50分许,当蒋某驾车行至G318线423KM+500m处时,由于酒精的麻痹,加上路面湿滑,高速行驶的车辆发生失控后驶离路面撞上路边树木,激烈的撞击导致蒋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蒋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91.3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80mg/100ml的三倍多,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调查,蒋某于2016年6月13日初次领取驾驶证,但领证后第二天就因实习期内酒驾,被九华山交警大队查处。这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他的驾驶证处于超分、注销状态,属于无证驾驶。据蒋某的妻子介绍,自从驾驶证被注销后,家里就严格禁止他使用车辆,车辆钥匙平时都由妻子保管,这次蒋某酒后不知何时将车辆偷偷开了出去,终因不汲取教训而铸成生命的代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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