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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在路边没发生碰撞这样的事故车主也要赔钱

池州日报 2017-09-26 01: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秦峰)因避让停放在路边的车辆,青阳县的刘某驾驶摩托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及李某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受损。停放路边两车的两家保险公司均以车辆没有发生任何接触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日前,青阳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这两车负次要责任,两保险公司各赔偿损失10余万元。

事故发生在去年6月30日下午,章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从青阳县城往陵阳镇方向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停在路边,后李某驾驶货车前来修理,修理过程中,李某将货车停在拖拉机后面。19时35分许,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李某货车处时,因避让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与在道路上修补轮胎的李某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及李某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章某共同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前不久,因赔偿问题,刘某将章某、李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章李二人及车辆保险公司就本次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均存在异议。李某认为刘某因避让章某的车辆与其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及其受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章某认为其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责任,因本起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的车辆后方还停放了一辆李某驾驶的车辆,故其车辆后方无需再设置警示标志。两保险公司则辩称车辆没有发生任何碰撞,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责任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李某、章某共同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

据此,依法判处两保险公司各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09722.74元;李某、章某各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4501.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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