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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8万余元青阳一企业主获刑一年半

池州日报 2017-09-19 01: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秦峰)工资是工人辛苦劳动所应获取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但有企业主却采取恶意欠薪或者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义务。日前,青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企业主高某因恶意欠薪依法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高某在经营某鞋业有限公司时,拖欠该厂员工鲁某等26人工资共计人民币82885元,经工人多次讨要无果,后高某将手机关机并逃离青阳。2017年2月13日,因高某未支付工资,鲁某等员工申诉至青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同日青阳人社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是该公司仍未按期支付所欠工资。经查,2017年1月21日,高某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进账52000元,但未用来支付工人工资,其均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

今年4月28日,高某在山东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13日,青阳县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高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高某因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因此高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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