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正式出台 3月1日起施行
《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正式出台
3月1日起施行
本报消息 记者纪良发报道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或者每个单位只能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饲养犬只需要办理养犬登记;携带犬只外出有严格的规则限制……2021年3月1日起,《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养犬管理体制机制、明确执法监管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随着居民养犬日益增多,犬只数量增长较快。2016年以来,池州市因犬伤接种狂犬疫苗人数逐年上升,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涉犬类警情和政府服务热线投诉逐年递增,部分养犬人随意遗弃犬只,导致流浪犬数量不断增加,影响市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亟须依法规范管理。
《条例》实行了城乡有别的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将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基本上属于城市,一般管理区基本上属于农村。
根据《池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本次发布的禁养名录中共涉及包括獒犬、比利时牧羊犬、荷兰牧羊犬等在内的39种烈犬。《条例》还规定,“军用、警用、导盲、扶助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对禁养犬的管理,《条例》还对市民或单位违规饲养禁养犬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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