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公积金借款人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不计逾期
本报消息 记者纪良发报道 3月11日,记者从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了解到,因受疫情影响,为保障缴存企业和职工的利益,自今年1月24日(安徽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之日)起至今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在今年6月30日前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可通过到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服务窗口办理,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和补缴方案,即时受理。
企业申请缓缴,应与职工充分协商。缓缴方案中应明确缓缴起止时间、人数和金额。
今年6月30日缓缴期满后,如果企业仍存在经营困难无力缴存的情况,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手续,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最长均不超过1年。
企业受疫情影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内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权益。
对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有压力的缴存职工,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取消月提取限额不超过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的限制,职工家庭月提取最高限额不得超过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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