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出台首部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政府规章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皖江晚报 2019-09-26 03:03 大字

本报消息 记者纪良发报道9月25日上午,记者从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了解到,《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该市首部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将正式实施。

该《规定》共42条,主要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职责、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理顺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体制。

《规定》中明确,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修复。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井盖、沟盖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缺失、破损、移位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在规定时限内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公园等公共停车泊位连续停放30日以上且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废、旧车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通知或者公告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10日内移离;逾期不移离或无法通知到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将车辆移至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通知或者公告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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