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记者王齐斌)《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是池州市首部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
2018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据了解,《规定》共42条,主要内容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分工、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其中,《规定》对城市管理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做出新的补充,涉及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机动车抛物;运输散装货物车辆未密闭易造成遗撒泄漏;破旧车辆长期占用公共场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等方面。
《规定》主要亮点有:体例编排设置贴近实际,《规定》不分章节,改变以往单设“法律责任”一章的做法,创新采用禁止性条款和罚则合并在一条中的方式;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建立责任区制度,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实现;行政处罚的设定科学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除立即需要整改的,处罚均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为前提,有利于执行;行政处罚的设定分类调整,上位法中有管理要求并设处罚的,结合实际对部分管理要求进行扩充或缩小自由裁量权,并再次明确处罚,上位法有管理要求,但并未设处罚,结合实际创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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