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变卖公告
〔2016〕皖17执6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新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卫、王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同意由本院对刘卫、王芹名下位于铜陵市五松镇观湖大厦1402室房产进行变卖。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作出(2016)皖17执69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刘卫、王芹名下位于铜陵市五松镇观湖大厦1402室房产,建筑面积260.81m2,评估价1356200元。
二、变卖价:115万元。
三、变卖期: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如有应买人在六十日变卖期内任一工作日足额支付变卖价款并到本院办理应买登记,变卖期即行结束。变卖期内无人应买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
四、应买登记:应买人应在足额支付变卖价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持付款凭据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到本院执行局办理应买申请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应买登记的,视为放弃应买。联系电话:0566—2099037(徐法官)、2099076(执行指挥中心)。
五、竞价程序:变卖期内,如有多个应买人在同一工作日足额支付变卖价款,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本院办理应买登记的,变卖标的物将进入竞价程序。本院将另行确定竞价时间、方式,并通知应买人参与竞价。
六、付款方式:应买人应将变卖价款支付到本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浦西支行,开户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1316011119200058566,备注:(2016)皖17执69号变卖款)。
七、瑕疵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应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八、过户事项:变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本标的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交纳和负担。
特此公告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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