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附属设施用房管理

池州日报 2019-08-30 06:19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胡海)日前,《贵池区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附属设施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出台,以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

《办法》要求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居民生活和生产附属设施建设行为必须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附属设施用房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合理布局,明确建房位置,尽量按农村住房建设统筹规划设计。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禁止在禁养区建养殖用房,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尽量安排村内空闲地与未利用地。严格执行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附属设施用房“建新必须拆旧”的原则,拆除旧房后原宅基地经复垦达到耕种条件后,宅基地使用权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拒不退还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在规模上,《办法》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统一建筑样式、风格和层高。实行农村家庭户宅基地总面积控制,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附属设施建设占地标准,每户生活和生产附属设施建设占地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住房、生活和生产附属设施用房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最高标准。控制生活和生产附属设施用房建筑层数为1层,层高不超过2.2米,砖混结构,必须按《池州市农村村民建房导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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