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检察院与市法院联合发文推进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常态化

池州日报 2019-07-20 07:13 大字

为推进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近日,池州市检察院牵头与市法院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形式,要求两级院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上做到“三突出三做到”。

一是在要求上突出刚性,做到“应列”。明确了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参加有关案件和议题讨论,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少于两次,可携一到两名承办检察官陪同列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人民法院审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会议有关事项提前5天内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通过对列席次数、期限的规定,把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明确为硬性要求。

二是在范围上突出覆盖性,做到“尽列”。根据案件和议题的性质,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范围上主要包括三类:应当列席的包括被告人可能被判无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列席的包括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被采纳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上与检察院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必要列席主要是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定罪数额标准、量刑指导意见或其他与检察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列席的,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在范围上作出多层次规定,既突出重点,又扩大了覆盖面。

三是在工作上突出衔接性,做到“可列”。在列席之前,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就审委会的议程、会议时间与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沟通,并将相关材料在送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同时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召开前,必要时,可组织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对列席的议题进行讨论;在列席之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会议,可以在人民法院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前发表意见;在列席之后,根据两级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情况,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加强沟通联系,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可共同开展专题调研,积极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每年形成一份有关列席工作的年度分析报告,推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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