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前江工业园环境污染系列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池州日报 2019-01-09 07:0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唐金法 宁虹)日前,贵池区人民法院对辖区前江工业园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涉刑事案件的四家被告单位分别判处了二十万至一百万不等的罚金;对涉刑事案件的六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并就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单位池州市鑫茂精细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郑某某约定,由郑某某负责处理鑫茂公司生产的尾矿。2016年下半年,为保障生产,鑫茂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某与郑某某商定,安排被告单位池州市广源道路运输公司的车队将堆积在鑫茂公司厂区内的剩余尾矿运至被告单位安徽海易物流园有限公司露天场地堆放。至2017年8月,广源公司累计运输2万多吨尾矿至该场地。期间,贵池区环保局要求海易物流园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前清理场地内尾矿,不得造成二次污染。直至案发,上述尾矿仍堆放在该场地,堆放期间未采取地面硬化、防扬尘、防渗漏等保护措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法院认为,四家被告单位及六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采取地面硬化、防扬尘、防渗漏等防护措施,露天场地堆放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在综合考虑各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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