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通告

池州日报 2019-01-01 22:36 大字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沪渝高速和白洋河、宁安铁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中心城区区域,具体范围为贵池区池阳街道、秋浦街道、清风街道、杏花村街道、江口街道所辖的全部区域,清溪街道、马衙街道、梅龙街道所辖的部分区域。

禁放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八)风景名胜区、公园;

(九)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禁放区域、禁放场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燃放、经营烟花爆竹。

二、法律责任

对中心城区范围内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一)在禁放区域、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放区域、禁放场所外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根据《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根据《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禁放场所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和无营业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所提供证据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五百元。

特此通告。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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