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特大油品“变票”案团伙成员终审获刑

池州日报 2018-12-08 09:07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冯华斌)近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池州市财源油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蒋某广及团伙成员5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数额巨大,分别判处6年至10年不等刑期,罚金5-10万元。

据了解,该犯罪团伙2016年8月26日设立池州市财源油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利用假造资金流、编造出入库单据、伪造油品委托加工合同等手段,虚构油品加工业务,将从一些地方炼油企业上游关联公司取得的货物名称为非消费税应税产品“原油”、“重质油”、“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货物名称为消费税应税产品“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地方炼油企业指定的下游受票单位,再经过几番“走票”到地方炼油企业,地方炼油企业将取得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外购消费税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抵扣消费税。短短4个月,该团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32份,金额8.83亿元,税额1.5亿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4份,金额8.98亿元,税额1.52亿元,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该团伙采取每吨油品“变票”加价30至50元的方式,非法获利上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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