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池国土资行催字[2018]04010号
张辉(身份证号:342901197710056015):
我局对你非法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一案立案查处,已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国土资行决字[2018]04010号),并于2018年4月20日向你送达。你尚未履行“没收违法所得2150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即罚款2150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因你所留手机号码停机、身份证住址已不存在,我局经过走访池口派出所、池口社区居委会、沿江居委会等单位,仍未能联系上你,现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池国土资行催字[2018]04010号),你应自本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本法律文书,逾期视作送达,且我局将依法向贵池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566-2819121
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5号
池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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