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内煤气中毒
小晴(化名)是池州某大学学生,去年2月9日承租了池州市某小区的一间房屋。仅仅租住5天的小晴,却在出租房内煤气中毒死亡。小晴的父母将房屋的所有权人方某及出租人朱某诉至法院。日前,池州市贵池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方某赔偿20万元,朱某赔偿6万元。
经审理查明,事发的房屋系方某夫妻共有,两人将该房屋改造分割为5个房间经营家庭旅馆。2016年7月,方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朱某,由朱某管理。2017年2月9日,经方某介绍,朱某将房屋北面一间转租小晴。2017年2月13日晚,小晴开热水器洗完澡后回房休息。翌日,小晴被同住室友发现死于房间内。公安部门现场勘查、尸检,确定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方某,应当保证出租屋内的设施安全和居住人员的人身安全,导致小晴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损害结果,存在明显过错;出租人朱某作为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转租期间疏于管理维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死者小晴已经成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意识,其疏于防范,在有安全隐患、室内通风不畅的房屋居住,使用液化气热水器后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自身亦有过错。
·唐金法胡建平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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