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池国税稽强催〔2018〕1号)的公告
东至天友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7210709153537):
我局于2018年4月 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池国税稽处〔2018〕15号),限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15日起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四十六条、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池国税稽强催〔2018〕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催告书内容如下:
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池国税稽强催〔2018〕1号
东至天友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7210709153537)
我局于2018年4月 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池国税稽处〔2018〕15号),限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15日起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四十六条、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742123.53元及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清风东路88号603室
联系人:王唐琴 0566-2082991
执法人员:王敏俐 王唐琴
特此公告。
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6月30日
新闻推荐
本报讯(通讯员赵冬至)截至6月中旬,贵池区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为15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一次性打卡发放药费补助资...
池州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池州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