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皖1702破申5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曹煜、何万明、朱斌、柳长春的申请,于2018年5月2日裁定受理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担任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13日前,向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安徽省池州市建设中路广丰大厦3C、3D座;邮政编码:24700;联系电话:伍宏武(18756668232)、张华(18056669568)、方海峰(138566034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人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转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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