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非遗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池州日报 2018-06-16 01:02 大字

本报讯(记者唐馥娴)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日前正式出台《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和分类保护。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严格保护;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记忆性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传承性保护;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保护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

《办法》规定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依据法律、地方性法规规定,将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列出,并要求文化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建立相应的评估制度和专家评审机制,便于社会公众监督以及主管部门日常管理、评估考核。

《办法》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对保护单位和传承人进行监督,若保护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保护职责且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传承人资格。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乱采、滥挖、盗猎或者盗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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