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巩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成果,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河道砂石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池州市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禁止无证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内,严格禁止采砂。
二、本市已进入汛期,境内属本市户籍居民、企业所有的采砂船舶,应于6月10日前自行拆除采砂设备,并将采砂设备集中放置在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地点。未拆除采砂设备的,应将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在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属管委会的,就近停靠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确需离开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离开。
未拆除采砂设备的船舶,未在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靠的,或无正当理由滞留在本市境内非本市户籍或企业的采砂船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管理条例》、《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处理。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管理条例》、《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四、在通航河道非法采砂、运砂船舶证照不齐全等违法行为,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五、非法采砂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长制工作要求,加强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水务局 池州市公安局
池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 安庆海事局 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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