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池州市部署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本报讯(通讯员王效愚)在巩固近两年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池州市将继续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领域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对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通信、有线电视、殡葬、烟草、盐业、医疗卫生、教育、金融、石油石化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存在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行为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查处公用企业限制交易、拒绝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垄断违法行为,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进行,5月份为宣传组织阶段,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同时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受理核查案件线索。主动上门对企业进行宣传指导,督促公用企业主动自查自纠。6月-11月中旬为集中查处阶段,根据各地市场状况,围绕重点,开展集中排查,依法查处公用企业各类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体系的作用,鼓励群众和有关企业举报,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用企业违法行为,对专项整治行动之前曾被查处过的企业,发现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法并从重处罚。将积极运用消保、广告、合同、注册登记等方面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实现对公共服务行业突出问题的综合整治。在整治行动中发现公用企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有关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线索的,将开展前期核查。11月下旬为全面总结阶段,组织开展“问题企业”整治情况“回头看”活动,组织新闻媒体、消费者代表到问题企业开展回访,了解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实行联合整治行动,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宏观和微观监管职能,履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执法职责,查处、曝光一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推动公用企业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大力营造良好的反限制竞争和反垄断的社会氛围,提升市场监管部门权威性和公信力,提升公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意识,不断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推动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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