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号)
为摸清“三农”基本情况,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池州市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住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4336人,登记了334286户农户、663个村级单位、57个乡级单位、3371个农业经营单位;组织106名工作人员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测量,完成了86景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实地调查了265个样方和53个抽中普查区,实施了1架次整村无人机飞行测量,掌握了全市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全市及种植大县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市农普办统一部署,市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抽查结果显示,池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池州市农普办和池州市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池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45个乡镇,其中乡8个、镇37个;663个村;328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末,全市共有3371个农业经营单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1479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760个;289327户农业经营户,其中,3646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全市共有282746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全市共有拖拉机38762台,耕整机2136台,旋耕机5536台,播种机309台,水稻插秧机353台,联合收获机1658台,机动脱粒机1326台。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全市耕地面积138.3[1]千公顷,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不含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448千公顷。(注[1]:耕地面积使用国土资源部门数据)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4.4%,有码头的占11.1%,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17.8%。100.0%的村通公路。
2016年末,全市100.0%的村通电, 10.0%的村通天然气,35.0%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年末,97.8%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97.8%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94.1%的村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21.6%的村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61.2%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10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17.8%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28.9%的乡镇有体育场馆,80.0%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55.7%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
2016年末,10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100.0 %的乡镇有小学。39.7%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年末,10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100.0%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97.4%的村有卫生室。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99.6%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66.5%的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33.0%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农业经营户:指全市地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4.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5.农业经营单位:指全市地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6.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7.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8.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9.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10.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11.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12.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3.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4.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5.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林地面积。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也不包括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
16.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牧草地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7.有火车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国家铁道部门设立的能够正常进行货物或旅客运输的站点。
18.有码头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在沿海、江、河、湖、水库等岸边建造的供船只停靠,主要用于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构筑物。不包括公园内的水域仅供游船停靠的码头。
19.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符合中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20.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21.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指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乡镇。
22.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23.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对污水实行统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单位处理。
24.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5.有图书馆、文化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和文化站,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图书室。
26.有剧场、影剧院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独立核算的专用剧场和属文化部门主管的能演出戏剧的影剧院、兼映电影的剧场,以及附属在剧院、团公开营业的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
27.有体育场馆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体育场和体育馆。体育场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有固定道牙,跑道6条以上并有固定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体育馆指有固定看台,可供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体操等项目训练比赛活动用的室内运动场地。包括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但不包括体育健身广场。
28.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供居民休闲游玩的地方。
29.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由村集体、个人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主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体育活动站、馆、场所等。
30.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村):指乡镇(村)辖区内有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31.有小学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
32.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33.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1名或1名以上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有执业证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
34.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35.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经县及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36.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37.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指通过自来水厂或集中净化设施进行净化和消毒、并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的水。
38.水冲式卫生厕所(冲入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指有上下水系统,或厕间有备水桶(瓢冲),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无水封的厕所,且粪便及污水冲入到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无蝇,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号)
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池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末,全市农业经营户289327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3646户;全市农业经营单位3371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1479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760个。
表1 农业经营主体
单位:户、个
注:农民合作社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二、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市拖拉机38762台,耕整机2136台,旋耕机5536台,联合收获机1658台,播种机309台,排灌动力机械15311台。
表2 主要农业机械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市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1598眼,排灌站数量1094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14785个。
表3 农田水利设施
单位:个
2016年末,全市灌溉耕地面积81.7千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0.2千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1.3%,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98.7%。
表4 农田灌溉
单位:千公顷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市温室占地面积34.9公顷,大棚占地面积438.6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9.9公顷。
表5 设施农业
单位:公顷
注:
1. 农业经营户:指全市地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2. 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 农业经营单位:指全市地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 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5. 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6. 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7. 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8. 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9. 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0. 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1. 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2. 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13. 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4.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第三号)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池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45个乡镇和663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4.4%,有码头的占11.1%,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17.8%。
100%的村通公路,55.2%的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居民定居点距离以5公里以内为主。
表1 乡镇、村交通设施
单位: %
二、能源、通讯
2016年末,100%的村通电, 10%的村通天然气,100%的村通电话,89.3%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98.2%的村通宽带互联网,35%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表2 村能源、通讯设施
单位:%
三、环境卫生
2016年末,97.8%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97.8%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94.1%的村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21.6%的村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61.2%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表3 乡镇、村卫生处理设施
单位:%
四、文化教育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100%的乡镇有小学,1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17.8%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28.9%的乡镇有体育场馆,80%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39.7%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55.7%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29.3%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表4 乡镇、村文化教育设施
单位:%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100%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97.8%的乡镇有本级政府创办的敬老院。
97.4%的村有卫生室,83.9%的村有执业(助理)医师。
表5 乡镇、村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单位:%
六、市场建设
2016年末,66.7%的乡镇有商品交易市场,40%的乡镇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6.7%的乡镇有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8.9%的乡镇有以水产为主的专业市场。
79.2%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13%的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52.2%的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表6 乡镇、村市场
单位:%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指本村地域内的主要道路由村集体或其他单位统一组织安装了路灯。道路两旁由住户零星安装在门前的灯不包括在内。
4.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5.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指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乡镇。
6.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7.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8.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9.有卫生室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及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0.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指有营业执照,在本村地域内从事旅游接待、餐饮和住宿等服务的居民户。包括提供茶馆、酒馆、乡村旅店、农家乐等活动的居民户。
11.有商品交易市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的乡镇。
12.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第四号)
农民生活条件
池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334286户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332845户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282392户,占84.5%;拥有2处住房的47984户,占14.4%;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2469户,占0.7%;拥有商品房的40300户,占12.1%。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224399户,占67.1%;砖(石)木结构的66121户,占19.8%;钢筋混凝土结构的41361户,占12.4%;竹草土坯结构的1119户,占0.3%;其他结构的1286户,占0.4%。
表1 住房数量与结构构成
单位:%
二、饮用水
222366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66.5%;91473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27.4%;17725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5.3%;2074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 0.6%;171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占0.1%;108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0.03%;369户饮用其他水源,占0.1%。
表2 饮用水来源构成
单位:%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110176户,占33.0%;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9666户,占2.9%;使用卫生旱厕的70029户,占20.9%;使用普通旱厕的142852户,占42.7%;无厕所的1563户,占0.5%。
表3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4.3辆,摩托车、电瓶车114.8辆,淋浴热水器78.6台,空调86.1台,电冰箱98.5台,彩色电视机117.8台,电脑34.7台,手机257.6部。
表4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拥有彩色电视机户数的比重。上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主要能源中,使用电的220823户,占66.1%;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248091户,占74.2%;使用柴草的173356户,占51.9%;使用煤的738户,占0.2%;使用沼气的779户,占0.2%;使用太阳能的1364户,占0.4%;使用其他能源的53户,占0.02%。
表5 主要生活能源构成
单位:%
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100%。
注: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第五号)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
池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282746人,其中女性137829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35岁及以下的14272人,36至54岁之间的142070人,55岁及以上的126404人。
表1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单位:%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14683人,其中女性6893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1130人,36至54岁之间的9640人,55岁及以上的3913人。
表2 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单位:%
三、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16661人,其中女性6301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1855人,36至54岁之间的10947人,55岁及以上的3859人。
表3 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单位:%
注:1.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2.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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