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四)池州市环卫处特约刊登

池州日报 2018-05-22 07:19 大字

(六)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促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八条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商场、超市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系统,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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